?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處罰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作者:商標注冊 | 發布時間:2025-02-06如何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罰標準?
一、如何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處罰標準?
對侵犯商標申請利益的,其法律處罰措施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首先,如果劇情還沒有達到刑事規范,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對此類行為增加以下處罰:規定涉嫌主體立即停止侵犯信譽;責令立即停止銷售相關產品;查封和消除所有侵權產品;
同時,還必須沒收并完全消除用于制作侵權商品和仿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相關工具。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本法第五十七條列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之一,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處理;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益相關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解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營時,對設立侵權責任進行評估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責任,收走、銷毀侵權產品和制作侵權產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關鍵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兩次以上商標侵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五年內兩次以上商標侵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能夠證明產品是合法取得并說明供應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銷售。
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是什么?
以下行為均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
首先,未經有關授權或者許可,在同類型或者同質量的產品上注冊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
其次,同樣的未經授權或許可,在同一商品上注冊與現有申請商標極為相似的商標;
非法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也屬于侵權責任;
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受權范圍的一切偽造或者私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志的行為,也構成侵權;
再度,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變更已注冊商標,將變更產品重新投放市場的,也是違法的;
最后,明知故犯地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四)假冒、私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假冒、私自制造注冊商標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拆遷申請商標并將拆遷商標產品投放市場的;
(六)有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七)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侵犯商標申請利益的不當行為被禁止如下:如果這種行為尚未達到足夠的判決水平,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當事人立即終止對他人商業信譽的損害,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的產品,全面查封、銷毀所有被稱為侵權的產品,以及制造侵權商品和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工具。